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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分配物业资产变相分红
发布时间:2017-07-25 作者: 浏览:
核心提示:《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出炉,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严禁通过分配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出炉,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此外,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居)“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接待费若超控

  扣村干部薪酬

  该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并在经联社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该办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集体经济组织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当期收益增长、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市次发达村等条件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

  另外,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居)“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与此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布栏旁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街道)审查同意的,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农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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