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园区里突然出现多张物业针对刘女士的“告示”,内容包括刘女士阻挠维修工作并威胁维修人员安全,希望业主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等字样。
认为名誉因此受损的刘女士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索赔1元。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在小区大门及单元门前张贴致歉告示至少七天,向刘女士赔礼道歉。
陌生人修电梯她报警
刘女士家住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某小区,2015年1月30日22时,突然听到异常动静出门查看时,刘女士发现被供暖管线冲泡的电梯门是开着的,异常动静来源是电梯机房。
在看到满地的钢丝绳后,刘女士询问现场工人的单位及姓名,二人拒绝回答,说他们只负责更换钢丝绳。
刘女士认为这是一部被供暖管线冲泡的电梯,在冲泡前电梯协会已批维修基金更换钢丝绳,刘女士知道更换电梯也不能运行,还会产生纠纷,就告诉二人查清情况再工作,并报警。
该部电梯的维修问题曾被投诉到沈阳市民心网,民心网回复大东区政府已批复下拨2.1万维修款维修,但在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梯电路板被暖气水损坏,与供暖公司协商不成,计划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认为业主阻止维修
第二天,刘女士却意外发现,小区物业在园区四处张贴《告示》,内容为刘女士阻止电梯维修并对维保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希望业主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等字样。
刘女士认为物业的行为造成园区业主对她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甚至达到憎恨的程度,对刘女士的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干扰,已构成对刘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将物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停止名誉侵权;物业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侵权损失费1元。
物业则辩称,其并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宣扬刘女士隐私,更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人格,也没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权。
后经证实,是该小区物业委托电梯维修人员对该园区6号楼2单元电梯更换钢丝绳。
一审判决:张贴告示致歉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的道德品质、品行才干、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刘女士确实对电梯维修进行了阻止,但物业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告示中对刘女士进行威胁维修人员安全的不实宣传,且使用的“阻挠”、“威胁”字样及“希望业主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语句带有一定的煽动性及诱导性,并在园区内大范围张贴,该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园区业主对刘女士产生对立情绪,造成刘女士的人格贬损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刘女士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影响。
关于刘女士要求赔偿侵权损失费1元的请求,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物业在小区大门及单元门前张贴致歉告示,向刘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张贴时间不少于七天)。
终审判决:驳回物业上诉
宣判后,物业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称:物业张贴告示的内容系两位维修人员的陈述。一审法院未向两名维修人员调查案件事实,而认定物业告示中的内容为不实宣传。也无明确证据表示刘女士在事发时未威胁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审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业主,发现半夜十一点左右有人在电梯间进行可疑活动,有权询问、提出异议、予以制止,并报警保护现场。
物业张贴告示,声称刘女士对电梯维修人员进行威胁,并在该告示中使用“阻挠”、“威胁”字样及“希望业主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等带有煽动性、诱导性的语言,并将该告示在园区内大范围张贴,导致园区业主对刘女士产生对立情绪,使刘女士的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被明显降低。
物业应就刘女士实施了威胁电梯维修工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发布的告示内容并非不实,但物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